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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意见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6-04 】 【选择字号:

山东省出台意见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时间:2015-05-29        来源:山东省编办       字体:
 

  长期以来,一些行政机关把审批作为主要管理模式,习惯于“坐门等客”、“关门审批”,存在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现象。在大量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不清楚管什么、不知道怎么管,出现“监管迷茫”。针对这些问题,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要求、措施方法、职责分工、责任追究等做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力,有效实施监管,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是明确监管内容,破解“监管迷茫”。事中事后监管是相对于事前审批而言,针对一些行政机关不知道管什么的问题,《意见》按照保留、取消、转移、下放和委托的审批事项对监管内容进行了明确。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对于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对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的社会组织资质条件、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活动情况等进行监管。对于下放、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承接机关要按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受委托行政机关要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审批的事项依法加强监管。通过明确监管内容,行政机关实施监管有了抓手,避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成为空话、口号。 

  二是明确监管措施,构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是“人海战术”,也不是“发牌收费”,必须拓宽思路,在创新监管方式上下功夫。在这一方面,山东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的“智慧监管”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和服务开放两个平台,实现了由人海战术、拉网式监管向及时准确定位的靶向式监管转变;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实施的标准监管,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更为准确的依据。鉴于不同的审批事项,监管手段和方式方法不尽相同,在总结各地各部门监管手段方式的基础上,《意见》将带有普遍性的日常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作为主要监管措施,同时提出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五项监管措施主要从政府机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角度对加强监管予以细化明确,着力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日常监管是最常用的监管手段,主要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飞行检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风险监管基于事前预防,主要通过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防止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信用监管即遵循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基本准则,通过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行业自律即通过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发展培育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和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加强行业自身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利益关系,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社会监督是指通过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与方式,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健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激励机制,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社会共管共治。 

  三是明确保障机制,确保监管实效。为保证各级各部门能够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意见》分别从职责分工、协同机制、队伍建设、法规制度和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五项保障措施。明确指出各级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机构编制部门、法制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界定。对于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意见》要求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避免推诿扯皮,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现监管真空。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要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要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选择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各种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降低行政成本。建立公众监督激励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意见》强调,要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加强能力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权限、程序、方式和手段,明确相关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风险的,以及市县政府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规违法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 

  为加强组织领导,《意见》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进行了明确;为统筹区域、行业监管,《意见》要求省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环境保护、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文物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市区)7月底前要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办法或实施方案。

编辑:张予晗